基本信息
登记号 | CTR20220650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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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系人 | 张健翔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3-29 |
申请人名称 |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
公示的试验信息
一、题目和背景信息
登记号 | CTR202206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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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登记号 | |||
药物名称 | 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患者 | ||
试验专业题目 | F520联合仑伐替尼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Ⅰb/Ⅱ期研究 | ||
试验通俗题目 | F520联合仑伐替尼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有效性、安全性研究 | ||
试验方案编号 | NTP-F520-1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0 |
版本日期: | 2022-01-1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
二、申请人信息
三、临床试验信息
1、试验目的
第一部分: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的Ⅰb期研究。 主要目的: 1.评估F520联合仑伐替尼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估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发生情况,以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Ⅱ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对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初步有效性; 2.评价F520和仑伐替尼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第二部分:F520联合仑伐替尼在子宫内膜癌、宫颈癌的Ⅱ期研究。 主要目的: 1.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对选定晚期实体瘤患者中有效性(ORRw24)。 次要目的: 1.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对选定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CRR,PFS,DOR,DCR,DFS,TTP,OS等); 2.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对选定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适用于Ⅰb期、Ⅱ期): 1.探索生物标志物(PD-L1、TMB、MSI/dMMR等)与疗效的相关性; 2.探索F520的免疫原性与疗效、安全性的关系; 3.如数据允许,血药浓度数据将用于群体药代动力学(PopPK)分析。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其它 其他说明:Ib期和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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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受试者信息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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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女 | ||
健康受试者 | 无 | ||
入选标准 | 1 Ⅰb期: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1)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研究人群: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实体瘤患者(子宫内膜癌、宫颈癌、非小细胞肺癌、尿路上皮癌等),经充分标准方案治疗后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3)预期生存期≥12周; 4)ECOG 0-1分; 5)在采用或不采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血压(BP)控制充分,定义为BP≤150/90 mmHg并且在入组之前1周内抗高血压药物保持不变; 6)重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不允许在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聚乙二醇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PEG-G-CSF)或输血作为预防性使用):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红蛋白(HGB)≥90g/L,血小板计数(PLT)≥75×109/L,淋巴细胞百分比≥10%; 肝功能:总胆红素水平(TBIL)≤1.5×ULN,ALT和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AST≤5×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40mL/min(Cr>1.5×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组织样本者; 8)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者。 2 Ⅱ期: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1)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的女性; 2)研究人群: 队列1:接受过至少一线方案治疗后进展的复发或转移的子宫内膜癌者(癌肉瘤除外),既往含铂治疗线数≤2; 队列2:接受过至少一线含铂方案治疗后进展的复发或转移的宫颈癌患者(鳞癌、腺癌及腺鳞癌);在接受含铂方案新辅助或辅助化疗期间或结束后6个月内进展的也可入组; 3)预期生存期≥12周; 4)按照RECIST1.1标准,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一个通过增强CT和/或增强MRI检查的可测量靶病灶(结外病灶:长径≥10mm;结内病灶:短径≥15mm); 5)ECOG 0-1分; 6)在采用或不采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血压(BP)控制充分,定义为BP≤150/90 mmHg并且在入组之前1周内抗高血压药物保持不变; 7)重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不允许在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聚乙二醇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PEG-G-CSF)或输血作为预防性使用):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红蛋白(HGB)≥90g/L,血小板计数(PLT)≥75×109/L,淋巴细胞百分比≥10%; 肝功能:总胆红素水平(TBIL)≤1.5×ULN,ALT和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AST≤5×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40mL/min(Cr>1.5×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8)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组织样本者; 9)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者。 | ||
排除标准 | 1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治疗药物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放疗、化疗、中药、激素治疗、手术、靶向治疗或抗体类药物的系统肿瘤治疗者;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脱发除外)者; 2 既往接受过任何直接靶向VEGF血管生成药物(既往仅使用过贝伐珠单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抗PD-1、抗PD-L1、抗PD-L2或任何其他特异性靶向T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抗体或药物治疗者; 3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除非他们已经完成了局部治疗(例如,全脑放射治疗[WBRT]、手术或放射外科治疗),并且在本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4周已经停止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4 无法吞咽或疾病/手术显著影响胃肠功能,如吸收不良综合征、胃或小肠切除术、减肥手术、症状性炎症性肠病等; 5 部分或完全肠梗阻或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肠梗阻者; 6 近3年内曾患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未能控制的肺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肺纤维化、急性肺疾病等; 7 有无法控制的或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者,如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Ⅱ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心血管疾病; 8 QTcF≥480毫秒(QT间期必须用Fridericia公式做心率校正[QTcF]); 9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存在具临床意义的血尿、呕血或咯血(>2.5 mL红色血液),或明显出血的其他病史(例如肺出血); 10 急性期需要治疗的血栓者; 11 活动性肝炎者(HBV DNA>2000IU/mL或1000拷贝的慢性乙型肝炎或慢性HBV携带者:HCV阳性且HCV-RNA阳性的丙型肝炎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梅毒螺旋体(TP)抗体阳性者; 12 尿蛋白>1+受试者接受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尿蛋白≥1g/24小时; 13 已知对任一试验用药品或任何已知辅料存在禁忌证或超敏反应病史者; 14 既往有器官移植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者; 15 近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者,但局部可治愈的癌症除外(根治性黑色素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膀胱或子宫颈原位癌); 16 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免疫抑制剂、全身或局部激素治疗已达到免疫抑制目的(日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mg的全身皮质类固醇)者; 1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酗酒史者; 18 近2年内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如使用疾病修饰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替代疗法(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不被认为是一种全身治疗; 19 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者(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新冠疫苗等灭活的流感疫苗除外); 20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6个月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者; 21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
4、试验分组
试验药 | 序号 名称 用法 1 中文通用名: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Recombinant Humanized Anti-PD-1 Monoclonal Antibody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mg/10ml/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200mg/次,每3周给药1次。 用药时程:每3周为1个治疗周期,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毒性或由于其他原因结束治疗,自首次给药起最长给药至2年。 2 中文通用名: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英文通用名:Lenvatinib Mesilate Capsules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 规格:4mg 用法用量:口服,每日1次,暂定20mg/次,根据Ib期研究结果确定II期给药剂量。 用药时程:给药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毒性或由于其他原因结束治疗,自首次给药起最长给药至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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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药 | 序号 名称 用法 暂未填写此信息 |
5、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 序号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1 Ib期: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与试验药物的相关性及严重程度。 首次给药后21天 安全性指标 2 Ib期: 评估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发生率,并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Ⅱ期推荐剂量(RP2D)。 首次给药后21天 安全性指标 3 II期: 独立审查委员会(IRC)基于RECIST1.1评价的客观缓解率(ORRW24)。 完成8个周期的疗效评估 有效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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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 序号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1 Ib期: 通过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对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客观缓解率(ORR)以确定初步疗效; 最后一例受试者完成第8周期给药并完成相应访视时进行数据清理,进行第一次统计分析,评估F520联合仑伐替尼对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初步有效性。 有效性指标 2 Ib期: 评估F520和仑伐替尼对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C1D1、C1D15、C2D1、C4D1、C6D1、C8D1、末次给药后30天(±7天)或提前退出、发生与研究药物相关的SAE或≥3级TRAE时PK采血进行血药浓度检测。 有效性指标 3 II期: 研究者基于RECIST1.1评价的客观缓解率(ORRW24); 完成8个周期的疗效评估 有效性指标 4 II期: IRC及研究者基于RECIST评价的CRR,PFS,DOR,DCR,DFS,TTP,OS等; 末例受试者完成最后一次访视评估 有效性指标 5 II期: IRC及研究者基于iRECIST评价的ORR,CRR,PFS,DOR,DCR,DFS,TTP,OS等; 末例受试者完成最后一次访视评估 有效性指标 6 II期: 评价F520联合仑伐替尼对选定晚期实体瘤患者的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的发生例次及发生率,严重不良事件/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例次及发生率等。 末例受试者完成最后一次访视评估 安全性指标 |
6、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无
7、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有
四、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2、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或地区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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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周琦 | 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2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李咏生 | 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3 | 福建省肿瘤医院 | 谢榕 | 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4 |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 周洪贵 | 中国 | 四川省 | 南充市 |
5 | 威海市立医院 | 王爱蓉 | 中国 | 山东省 | 威海市 |
6 | 云南省肿瘤医院 | 张红平 | 中国 | 云南省 | 昆明市 |
7 |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 王沂峰 | 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8 | 深圳市人民医院 | 许瑞莲 | 中国 | 广东省 | 深圳市 |
9 | 湖北省肿瘤医院 | 黄奕 | 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10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孙蕊 | 中国 | 安徽省 | 蚌埠市 |
11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陈娟 | 中国 | 安徽省 | 蚌埠市 |
12 | 烟台毓璜顶医院 | 杨瑛 | 中国 | 山东省 | 烟台市 |
13 | 徐州市肿瘤医院 | 朱彦玲 | 中国 | 江苏省 | 徐州市 |
14 | 浙江省肿瘤医院 | 张翔 | 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15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钱建华 | 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16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陈学军 | 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17 | 宁波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 陈俊 | 中国 | 浙江省 | 宁波市 |
18 |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 涂开家 | 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19 | 赣州市肿瘤医院 | 余瑛 | 中国 | 江西省 | 赣州市 |
20 | 贵州省人民医院 | 杨飞月 | 中国 | 贵州省 | 贵阳市 |
21 | 萍乡市人民医院 | 彭济勇 | 中国 | 江西省 | 萍乡市 |
22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王莉 | 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23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李云霞 | 中国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24 | 甘肃省人民医院 | 刘会玲 | 中国 | 甘肃省 | 兰州市 |
25 | 山西省肿瘤医院 | 孙立新 | 中国 | 山西省 | 太原市 |
26 | 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郝敏 | 中国 | 山西省 | 太原市 |
27 | 临沂市中心医院 | 张培良 | 中国 | 山东省 | 临沂市 |
28 | 沧州市人民医院 | 李丹 | 中国 | 河北省 | 沧州市 |
29 | 沧州市人民医院 | 刁丽 | 中国 | 河北省 | 沧州市 |
30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 陈振祥 | 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31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薛凤霞 | 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32 | 吉林国文医院 | 黄京子 | 中国 | 吉林省 | 四平市 |
33 | 辽宁省肿瘤医院 | 王纯雁 | 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34 | 临沂市肿瘤医院 | 李秀敏 | 中国 | 山东省 | 临沂市 |
35 | 山东省肿瘤医院 | 李大鹏 | 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36 | 淄博市第一医院 | 鞠凤武 | 中国 | 山东省 | 淄博市 |
37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 | 马文斌 | 中国 | 广东省 | 深圳市 |
38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 | 陈光元 | 中国 | 广东省 | 深圳市 |
39 | 临沂市人民医院 | 李成林 | 中国 | 山东省 | 临沂市 |
五、伦理委员会信息
序号 | 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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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2-02-15 |
六、试验状态信息
1、试验状态
进行中 (招募中)
2、试验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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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3、受试者招募及试验完成日期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2-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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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2-05-27;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七、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序号 | 版本号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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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填写此信息 |
泰必达原创。发布者:泰健康,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taibida.com/lczm/104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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