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登记号 | CTR20223326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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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系人 | 徐晨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12-29 |
申请人名称 | Corvus Pharmaceuticals, Inc./ 嘉兴和剂药业有限公司/ Vetter Development Services USA, Inc. |
公示的试验信息
一、题目和背景信息
登记号 | CTR20223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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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登记号 | |||
药物名称 | CPI-006注射液 曾用名: |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
试验专业题目 | 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以评估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多中心I/Ib期临床研究 | ||
试验通俗题目 | 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的I/Ib期研究 | ||
试验方案编号 | ANG601-10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2022-07-2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
二、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名称 | 1 2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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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徐晨 | 联系人座机 | 请联系泰必达 | 联系人手机号 | 请联系泰必达 |
联系人Email | 请联系泰必达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汇信路152号浙江未来技术研究院6楼 | 联系人邮编 | 314000 |
三、临床试验信息
1、试验目的
剂量递增阶段主要目的: 1)评价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价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Ⅱ期推荐剂量(RP2D),为后续临床研究提供依据 剂量扩展阶段主要目的: 评价CPI-006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NSCL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ead and Neck Squamous Cell Carcinoma,HNSCC)、鼻咽癌(Nasopharyngeal Carcinoma,NPC)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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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受试者信息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 80岁(最大年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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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女 | ||
健康受试者 | 无 | ||
入选标准 | 1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80周岁(包括边界值)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 2.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3 3.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4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恶性肿瘤。 5 5.本次研究中剂量递增阶段(A及B部分)与剂量扩展阶段(C部分)分别纳入以下肿瘤患者: a) 剂量递增阶段(A及B部分):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不能切除或转移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既往接受过不超过3种系统治疗方案后失败或不耐受(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化疗、靶向治疗等)的受试者,或目前暂无有效治疗方式的受试者。 b) 剂量扩展阶段(C部分): 非小细胞肺癌(NSCL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IV期NSCLC(根据第8届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分类进行分期); 既往接受过或正在接受铂类化疗或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如接受过抗PD-(L)1治疗,需在疾病进展前达到过疾病好转(即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在疾病进展前维持疾病稳定的时间≥3个月; 患者无靶向驱动突变基因,包括EGFR,MET,RET,BRAF或ALK基因: – 对于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需要提供既往的检测结果; – 对于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既往基因检测不强制要求,但是如果已知上述任一驱动基因阳性,则不能入组; 如受试者在完成辅助或新辅助治疗后6个月内复发,则辅助和新辅助治疗将被视为既往的系统治疗。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原发肿瘤部位位于:口咽,口腔,下咽或喉; 疾病在现阶段不适合根治性局部治疗; 既往接受过铂类化疗或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如接受过抗PD-(L)1治疗,需在疾病进展前达到过疾病好转(即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在疾病进展前维持疾病稳定的时间≥3个月。 鼻咽癌(NP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和/或转移性EBV阳性NPC; 疾病在现阶段不适合根治性局部治疗; 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和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 6 6.预计生存期不少于3个月。 7 7.受试者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靶病灶。 8 8.筛查期受试者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 ×109/L; 血小板≥100×109/L; 血红蛋白(Hgb)≥90 g/L; 肌酐清除率≥45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或血清肌酐≤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在预期使用抗凝剂的治疗范围内; 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总胆红素≤3×ULN); AST≤2.5×ULN(肝转移患者AST≤5.0×ULN); ALT≤2.5×ULN(肝转移患者ALT≤5.0×ULN); 9 9.生育年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与其伴侣采取有效避孕措施(避孕措施详见附录2);育龄期女性(定义详见附录2)在筛选期至首次给药前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 ||
排除标准 | 1 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 2.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如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4周,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大于2周、无临床症状者,则允许入组); 3 3. 首次给药前受试者未从先前治疗引起的所有不良事件中恢复至≤1级(根据CTCAE 5.0)或恢复至治疗前基线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 4. 已知对mAb存在过敏或严重超敏反应(过敏反应≥3级)史者; 5 5.需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受试者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 6 6. 心血管疾病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既往12个月内的心肌梗死病史; 不稳定型心绞痛; 具有临床意义且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 过去12个月有需要药物治疗的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史; 基于NYHA分级≥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3级的局限性水肿(包括呼吸系统、胸部及纵隔疾病:喉头水肿、肺水肿;皮肤及皮下组织疾病:周围性水肿);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7 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8 8.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9 9.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发生过≥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或≥2级心脏irAE; 10 10. 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11 11.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气管切开、胃造瘘等)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2 12. 首次给药前5年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史。如受试者接受此类移植的时间为5年前,且该类受试者未出现移植物抗宿主病,则可予入组; 13 13.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型糖尿病患者; 14 14.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5 15. 有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16 16. 已知HIV阳性或慢性活动性HBV感染(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血清学阳性,且HBV-DNA>500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IU/mL时])或活动性HCV感染: 如该类受试者为HBV感染已恢复状态(定义为HBsAg阴性但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且无法检测到乙肝病毒DNA,则可予入组; 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可予入组; HCV抗体阳性但HCV RNA检测阴性的受试者可予入组; 17 17. 首次给药前30天内曾接受减毒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伤寒疫苗(接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苗或灭活的季节性流感疫苗者不在此项标准的排除范围内); 18 18. 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19 19. 首次给药前3年内曾患本研究中治疗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且需要全身治疗者(不包括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局部前列腺癌根治后、任何部位完全切除的原位癌); 20 2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
4、试验分组
试验药 | 序号 名称 用法 1 中文通用名:CPI-006(抗CD73抗体)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CPI-006 (anti-CD73 antibody)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200 mg/20 mL(10 mg/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对于剂量递增阶段,根据受试者体重和指定剂量水平(mg/kg)计算; 体重>65 kg的受试者,给药剂量将按照65 kg的体重计算。剂量扩展部分,CPI-006的给药剂量将根据剂量递增阶段的结果进行调整;CPI-006注射液每21天一个疗程,需要在30-60分钟内输注完成。 用药时程:21天一个周期,接受研究治疗最长持续1年。 2 中文通用名:帕博利珠单抗 英文通用名:Keytruda 商品名称:可瑞达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 mg/4 mL(25 mg/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帕博利珠单抗每3周静脉输注200mg,持续30±5分钟。试验药与帕博利珠单抗联用时,其应在每周期的第1天先给药,帕博利珠单抗在第2天给药,第1周期试验药输注结束和帕博利珠单抗输注开始之间至少间隔12小时;第2周期起,帕博利珠单抗可在试验药给药后当天给药。 用药时程:21天一个周期,接受研究治疗最长持续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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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药 | 序号 名称 用法 暂未填写此信息 |
5、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 序号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1 剂量递增阶段: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及剂量递增水平、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有临床指征的检查; DLT、MTD或RP2D; 试验中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2 剂量扩展阶段: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有临床指征的检查; 试验中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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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 序号 指标 评价时间 终点指标选择 1 剂量递增阶段: 包括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等。 试验中 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2 剂量扩展阶段: 包括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等; 试验中 有效性指标 |
6、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无
7、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有
四、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2、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或地区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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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东方医院 | 郭晔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2 | 上海市胸科医院 | 陆舜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3 | 湖南省肿瘤医院 | 王晖 | 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4 | 浙江省肿瘤医院 | 方美玉 | 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5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 孙艳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6 | 浙江萧山医院 | 方红明 | 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五、伦理委员会信息
序号 | 名称 | 审查结论 | 批准日期/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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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东方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2-10-19 |
六、试验状态信息
1、试验状态
进行中 (招募中)
2、试验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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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组人数 | 国内: 4 ;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3、受试者招募及试验完成日期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3-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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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3-02-22;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七、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序号 | 版本号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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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填写此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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