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
1.黑色素瘤:
适用于治疗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
适用于成人和儿童(12岁及以上)IIB、IIC或III期黑色素瘤患者完全切除后的辅助治疗。
2.非小细胞肺癌
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培美曲塞和铂化疗用于无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或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基因组肿瘤畸变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卡铂和紫杉醇或紫杉醇蛋白结合剂用于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作为单一药物,用于表达PD-L1(肿瘤比例评分(TPS)≥1%)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无EGFR或ALK基因组肿瘤异常,且处于III期,患者不适合手术切除或明确放化疗
作为单一药物,用于其肿瘤表达PD-L1 (TPS≥1%)的转移性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治疗
3.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帕博利珠单抗联合铂和氟尿嘧啶(FU)用于转移性或不可切除复发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患者的一线治疗。
4.经典霍奇金淋巴瘤
用于复发或难治性经典霍奇金淋巴瘤(CHL)成人患者的治疗。
用于难治性经典霍奇金淋巴瘤(CHL)的儿童患者,或在2个或2个以上的治疗后复发的经典霍奇金淋巴瘤
5.原发性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
用于难治性原发性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PMBCL)的成人和儿童患者,或在2个或2个以上的治疗后复发的患者。
6.尿路上皮癌
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患者的治疗
7.微卫星不稳定性高或错配修复缺陷癌症
用于治疗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微卫星不稳定性高(MSI-H)或错配修复缺陷(dMMR)实体瘤的成人和儿童患者
8.微卫星高度不稳定或错配修复缺陷转移性结直肠癌
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MSI-H或dMMR结直肠癌(CRC)患者的治疗
9.胃癌
联合曲妥珠单抗、氟嘧啶和含铂化疗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her2阳性胃或胃食管交界处(GEJ)腺癌的一线治疗。
10.食管癌
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或胃食管交界处(GEJ)(中心位于GEJ上方1 - 5厘米的肿瘤)癌患者,且不能接受手术切除或明确放化疗
11.宫颈癌
用于治疗各种宫颈癌
12.肝细胞癌
用于先前用索拉非尼治疗过的肝细胞癌(HCC)患者。
13.默克尔细胞癌
用于治疗复发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默克细胞癌(MCC)的成人和儿童患者。
14.肾细胞癌
联合阿西替尼用于晚期肾细胞癌(RCC)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
联合来伐替尼用于晚期RCC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
适用于肾切除术后复发风险中高或高的RCC患者,或肾切除术并切除转移病灶的患者的辅助治疗。
15.子宫内膜癌
联合来伐替尼用于晚期子宫内膜癌患者的治疗
16.肿瘤突变负荷高的肿瘤
用于无法切除或转移性肿瘤突变负荷高(TMB-H)[≥10个突变/兆酶(mut/Mb)]实体瘤的成人和儿童患者的治疗
17.皮肤鳞状细胞
用于手术或放疗无法治愈的复发或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cSCC)或局部晚期cSCC的治疗。
18.三阴性乳腺癌
用于高危早期三阴性乳腺癌(TNBC)患者联合化疗作为新辅助治疗,术后继续作为单药辅助治疗。
用法用量
1.推荐剂量
表1 推荐剂量
注:1.30分钟静脉输注
2.与阿西替尼联合使用时,间隔6周或更长时间后,可考虑增加剂量超过初始5 mg剂量。
3.联合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的患者不应接受辅助单药药物治疗。
2.不良反应的剂量修改
表2.剂量调整表
不良反应 | 严重性 | 剂量调整 |
肺炎 | 2级 | 暂停使用1 |
3级或4级 | 永久停用 | |
结肠炎 | 2级或3级 | 暂停使用1 |
4级 | 永久停用 | |
不涉及肝脏肿瘤的肝炎
对于接受阿西替尼联合治疗的患者肝酶水平升高,见表3。 | 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增加到正常上限的3倍以上,最多8倍或总胆红素增加到正常上限的1.5倍以上,最高为3倍 | 暂停使用1 |
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增加到正常上限的8倍以上
或 总胆红素增加到正常上限的3倍以上 | 永久停用 | |
涉及肝脏肿瘤的肝炎2 | 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超过正常上限1~3倍,并增加到超过正常上限5~10倍
或 基线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超过正常上限的3~5倍,并增加到超过正常上限的8~10倍 | 暂停使用1 |
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增加到正常上限的10倍以上
或 总胆红素增加到正常上限的3倍以上 | 永久停用 | |
内分泌疾病 | 3级或4级 | 暂停用药直到临床症状恢复稳定或根据严重程度停药 |
肾炎伴肾功能不全 | 2级或3级的血肌酐升高 | 暂停使用1 |
4级血肌酐升高 | 永久停用 | |
剥脱性皮肤疾病 | 怀疑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或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 | 暂停使用1 |
确认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或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 | 永久停用 | |
心肌炎 | 2、3、4级 | 永久停用 |
神经毒性 | 2级 | 暂停使用1 |
3级或4级 | 永久停用 | |
经典霍奇金淋巴瘤或原发性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血液毒性 | 4级 | 暂停用药直到临床症状恢复稳定 |
其他不良反应 | ||
输注相关反应 | 1级或2级 | 中断或减缓输液速度 |
3级或4级 | 永久停用 |
注:1.皮质类固醇减少后完全或部分缓解(0至1级)的患者恢复剂量。
如果在最后一次给药后的12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缓解,或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的12周内不能将泼尼松减少到每天10毫克(或同等剂量)或更少,则永久停用
2.如果谷草转氨酶和谷丙转氨酶在基线时小于或等于正常值上限,则根据没有肝脏受累的肝炎的建议暂停或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
表3 联合阿西替尼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
处理 | 不良反应 | 严重性 | 剂量调整 |
联合阿西替尼治疗 | 肝酶水平升高1 | 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升高到正常上限的3倍以上但不到10倍并且总胆红素没有升高到正常值上限的2倍 | 暂停用药直到临床症状恢复稳定2 |
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升高到正常上限的3倍以上但不到10倍同时总胆红素升高到正常值上限的2倍以上或
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升高到正常上限的10倍以上 | 永久停药 |
注1.考虑皮质类固醇治疗
2.如果再次使用阿西替尼,请根据阿西替尼处方信息考虑减少剂量。
不良反应
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肺炎、贫血、甲状腺功能减退、食欲减退、失眠、头痛、干眼症、高血压、呼吸困难、腹泻、皮疹、肌肉痛、肾炎、疲劳、乏力等。
禁忌
尚未明确
贮存方法
遮光,密闭,在冷处(2-8℃)保存。
适用人群
成人
药物相互作用
帕博利珠单抗尚未进行正式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研究。
由于帕博利珠单抗通过分解代谢从血液循环中清除,预计不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
在使用本品之前应避免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因为这些药物可能会影响本品的药效学活性及疗效。
但在本品开始给药后,可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制剂治疗免疫介导性不良反应。
当帕博利珠单抗与化疗联合用药时,皮质类固醇也可以作为治疗前用药来预防止吐和/或缓解化疗相关不良反应。
有效期
24个月
剂型
注射剂
生产厂家
德国默克
成分
主要成分:帕博利珠单抗
辅料为:L-组氨酸、蔗糖、聚山梨酯80、注射用水
性状
透明至微乳白色,无色至微黄色溶液
注意事项
1.免疫介导不良反应
免疫介导的不良反应通常在PD-1/PD-L1阻断抗体治疗期间出现,但在停用PD-1/PD-L1阻断抗体后也可出现免疫介导的不良反应,早期识别和处理免疫介导的不良反应对于确保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这些症状和体征可能是潜在免疫介导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
2.输液相关反应
可能会导致出现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输液反应,对于轻度输液反应,中断或减慢输液速度,对于重度输液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液。
3.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在接受PD-1/PD-L1阻断抗体治疗之前或之后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并发症,应密切监测患者情况并及时干预。
4.当加入沙利度胺类似物和地塞米松时会增加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死亡率
不推荐用PD-1/PD-L1封闭抗体联合沙利度胺类似物和地塞米松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5.胚胎-胎儿毒性
告知孕妇对胎儿的影响,建议生殖期女性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使用有效避孕方法
(以上内容参考自FDA2021版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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