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
本品与地塞米松联用,适用于既往接受过治疗且对至少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一种免疫调节剂以及一种抗 CD38 单抗难治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成人患者(部分缓解率26%—包括2例严格的完全缓解,中位缓解持续时间为4.4个月,中位无进展生存期为3.7个月,中位总生存期为8.6个月,以上数据均来源于美国FDA临床试验说明书)
用法用量:
1.推荐剂量(1)本品推荐剂量为每次80 mg,每周第1和第3天口服。地塞米松的推荐剂量为20mg,每周第1和第3天与本品一起口服。 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2)本品应在每个服药日大致相同时间服用,片剂应整片用水送服。不应破坏、咀嚼、压碎或切分片剂。可以餐后或空腹服用。(3)如果患者漏服或错过规定服药时间,应在下一个常规服药时间服用下一次剂量。 如果患者服药后发生呕吐,无需补服,应在下一个常规服药时间服用下一次剂量。
2.剂量调整,本品针对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见表1。
表1:针对不良反应的预定剂量调整步骤
推荐的起始剂量 |
80 mg,每周第1和第3天 (总计160 mg/周) |
首次降低 |
100 mg 每周一次 |
第二次降低 |
80 mg 每周一次 |
第三次降低 |
60 mg 每周一次 |
第四次降低 |
永久停药 |
3.发生血液学不良反应时,推荐剂量调整见表2。
表 2:发生血液学不良反应时剂量调整原则
不良反应 |
发生次数 |
措施 |
血小板减少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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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计数在25 ~<75×109/L之间 |
任意 |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进行治疗(见表1)。 |
血小板计数在25 ~<75×109/L之间,并发生出血 |
任意 |
• 暂停用药。 • 出血痊愈后,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 治疗(见表1)。 |
血小板计数 < 25×109/L |
任意 |
• 暂停用药。 • 监测血小板计数,直至恢复至 ≥ 50×109/L。 • 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见表1)。 |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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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在0.5 ~1.0 × 109/L之间,不伴随发热 |
任意 |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进行治疗(见表1)。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 0.5 × 109/L或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
任意 |
• 暂停用药。 • 持续监测中性粒细胞计数,直至恢复至≥1.0 × 109/L。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见表1)。 |
贫血 |
||
血红蛋白 < 8.0 g/dL |
任意 |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进行治疗(见表1)。 • 采取输血和/或临床指南中的其他疗法。 |
危及生命(需要采取紧急干预措施) |
任意 |
• 暂停用药。 • 持续监测血红蛋白,直至水平恢复到 ≥ 8.0 g/dL。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见表1)。 • 根据临床指南进行输血。 |
4.发生非血液学不良反应时,推荐剂量调整见表3。
表 3:发生非血液学不良反应时剂量调整原则
不良反应 |
发生次数 |
措施 |
恶心和呕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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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2级恶心(摄入量下降,但未见显著的体重减轻、脱水或营养不良),或者1级或2级呕吐(每天发生次数 ≤ 5次) |
任意 |
•剂量维持,并开始给予其他止吐药。 |
3级恶心(热量或液体的口服摄入量不足),或者3级及以上呕吐(每天发生次数≥ 6次) |
任意 |
• 暂停用药。 • 持续监测,直至恶心或呕吐缓解至≤2级或治疗前水平。 • 开始给予其他止吐药。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见表1)。 |
腹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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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与治疗前相比每日排便增加4 ~ 6次) |
第1次 |
• 维持用药,并给予支持性治疗。 |
第2次及后续 |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见表1)。 • 给予支持性治疗。 |
|
3级及以上(与治疗前相比每日排便增加 ≥ 7次;或需要住院) |
任意 |
• 暂停用药并给予支持性治疗。 • 持续监测,直至腹泻缓解至 ≤ 2级。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见表1)。 |
体重下降和厌食 |
||
体重下降10% ~ < 20%之间,或者厌食伴有显著体重下降或营养不良 |
任意 |
• 暂停用药并给予支持性治疗。 • 持续监测体重,直至恢复到治疗前体重的90%以 上。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见表 1)。 |
低钠血症 |
||
血钠水平 ≤ 130mmol/L |
任意 |
• 暂停用药,评估并给予支持性治疗。 • 持续监测钠水平,直至恢复至130 mmol/L以上。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见表1)。 |
疲乏 |
||
2级(持续7天以上)或3级 |
任意 |
• 暂停用药。 • 持续监测,直至疲乏缓解至1级或治疗前水平。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见表1)。 |
眼毒性 |
||
2级,白内障除外 |
任意 |
• 进行眼科评估。 • 暂停用药并给予支持性治疗。 • 监测直至眼部症状恢复至1级或治疗前水平。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见表1)。 |
≥3级,白内障除外 |
任意 |
• 终止治疗。 • 进行眼科评估。 |
白内障(≥2级) |
任意 |
• 进行眼科评估。 • 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见表1)。 • 监测进展情况。 • 术前24小时和术后72小时暂停用药。 |
其他非血液系统不良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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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或4级 |
任意 |
• 暂停用药。 • 持续监测,直至缓解至≤2级,将本品下调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见表1)。 |
副作用:
(1)最常见的不良反应(≥30%)为恶心(75%)、血小板减少症 (75%)、疲乏(66%)、贫血(60%)、食欲下降(56%)、体重下降(49%)、腹 泻(47%)、呕吐(43%)、低钠血症(4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36%)和白细胞 减少症(30%)。
(2) 最常报告的严重不良反应(≥3%)为感染性肺炎(7.5%)、脓毒症(6.1%)、血 小板减少症(4.7%)、急性肾损伤(3.7%)和贫血(3.3%)。
药物相互作用:
暂无数据
注意事项:
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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