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
本品用于治疗采用经充分验证的检测方法检测到携带FMS样酪氨酸激酶3(FLT3)突变的复发性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AML)成人患者
用法用量:
1.用法用量
(1)患者选择:
在使用富马酸吉瑞替尼片之前,复发性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AML)患者必须确定其外周血或骨髓具有FMS样酪氨酸激酶3(FLT3)突变,应采用验证过的检测方法确定患者的FMS样酪氨酸激酶3(FLT3)突变状态
(2)用法:
①由具备抗肿瘤治疗经验的医生开始本品的治疗并进行监督
②本品口服使用,伴餐或不伴餐均可,应整片用水送服,不得掰开或碾碎
③本品应在每天大约同一时间服用,如漏服或未在原计划时间服药,可以在当日尽快服用,但应在下一次按计划服药的12小时前补服,次日应恢复按原计划时间服药,如果在服药后发生呕吐,患者不应重复用药,但应在次日继续在原计划时间服药,两次服药间隔时间不得短于12小时
④患者可在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后重新开始使用本品
(3)推荐剂量:
吉瑞替尼片的推荐起始剂量为120 mg(3×40 mg片剂),每日一次,每28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本品的治疗应持续进行,直至患者不再有临床获益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由于临床缓解可能会延迟,因此,应考虑以处方剂量持续治疗长达6个治疗周期,确保有充分时间达到临床缓解
如果治疗4周后未实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则应在患者耐受或临床有保证的情况下,将剂量增至200 mg(5×40 mg片剂)每日一次:
①完全缓解(CR);
②除血小板恢复不完全(血小板<100×109/L),其他标准达到完全缓解(CRp);
③除仍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1×109/L),伴或不伴血小板完全恢复,其他标准达到完全缓解(CRi)
2.剂量调整
标准 |
本品给药 |
分化综合征 |
①如果怀疑出现分化综合征,则给予皮质类固醇并开始监测血液动力学 ②如果在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后重度体征和/或症状持续超过48小时,则暂停吉瑞替尼治疗 ③当体征和症状改善至2a级或更低时,以相同的剂量重新开始吉瑞替尼治疗 |
可逆性后部脑病综合征 |
停用吉瑞替尼 |
QTc间期>500毫秒 |
①暂停吉瑞替尼治疗 ②QTc间期恢复至基线值±30毫秒或≤480毫秒时,以降低后的剂量(80 mg或120 mgb)重新开始吉瑞替尼治疗 |
第1周期第8心电图显示QTc间期延长>30毫秒 |
①第9天进行心电图确认 ②如确认,考虑将剂量降至80 mg |
胰腺炎症状 |
①中断吉瑞替尼的治疗,直至胰腺炎症状消失 ②以吉瑞替尼降低后的剂量(80 mg或120 mgb)重新开始治疗 |
认为与治疗相关的其他3级或更高毒性 |
①中断吉瑞替尼治疗,直至毒性消失或改善至1级a ②以吉瑞替尼降低后的剂量(80 mg或120 mgb)重新开始治疗 |
计划的造血干细胞移植 |
①造血干细胞移植预处理方案进行前1周暂停吉瑞替尼治疗 ②如果移植成功,患者没有≥2级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并且达到CRc,则可在造血干细胞移植后30天重新开始治疗 |
a.1级轻度,2级中度,3级严重,4级危及生命